职权编号 |
022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2002 Y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统计执法检查科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主席令第15号主席令第15号,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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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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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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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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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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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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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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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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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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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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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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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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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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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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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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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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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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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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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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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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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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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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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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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执法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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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98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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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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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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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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