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4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3002 Y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体育局青少年体育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1990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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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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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发评比标准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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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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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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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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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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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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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联合市教育部门对申请材料等内容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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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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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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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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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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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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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下发表彰文件及证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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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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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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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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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0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44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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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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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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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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