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4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3006 Y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违规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2月2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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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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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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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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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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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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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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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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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违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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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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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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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由市体育局群体科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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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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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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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由市体育局现场作出责令整改或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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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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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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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决定:由市体育局群体科送达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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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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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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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决定:由市体育局群体科执行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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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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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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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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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0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1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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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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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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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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