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4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3003 Y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2 |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2月2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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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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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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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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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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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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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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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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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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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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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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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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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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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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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由市体育局现场作出责令整改或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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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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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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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决定: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送达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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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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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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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决定: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执行决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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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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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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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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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0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16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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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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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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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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