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224003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33003 Y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实施机构 新乡市体育局群众体育科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2月21日发布,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予以立案。 群众体育科
调查 2.调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调查。 群众体育科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审查确认。 群众体育科
告知 4.告知责任: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告知。 群众体育科
决定 5.决定责任:由市体育局现场作出责令整改或罚款决定。 群众体育科
送达决定 6.送达决定: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送达决定意见。 群众体育科
执行决定 7.执行决定:由各县市区教文体局执行决定意见。 群众体育科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群众体育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51005
2 服务电话 0373-305168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