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24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33001 Y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体育局体育经济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26日发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行政执法检查(或者下级国体育行政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调查取证
|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告知
|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决定
|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执行
|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体育经济管理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5100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392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