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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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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319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8001 Y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实施机构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主席令第48号,2006年2月28日颁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2月2日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3 【部门规章】《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审计署令第9号,2010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发现和受理 1.发现和受理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或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予以制止和进一步核查、追责。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制止 2.制止责任: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决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取得审计证据。情节严重或者制止无效,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封存或是否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决定 3.决定责任:对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予以封存。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采取审计强制措施通知书。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执行 4.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采取封存措施,应当由两名审计人员实施,并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限届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共同清点封存的资料或者资产后予以退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对于暂停拨付或者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在规定期限内,审计机关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复核、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暂停拨付与使用决定。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审计组及其所在科室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325
2 服务电话 0373-36963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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