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9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8007 Y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2009年9月25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依法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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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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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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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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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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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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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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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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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科室、审计机关法规科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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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法规科(审计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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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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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做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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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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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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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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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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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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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7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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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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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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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审计决定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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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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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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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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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3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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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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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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