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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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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714001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确认类
职权名称 0721001 Y民族成份变更核准
实施机构 民族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58室
设立依据
1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五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 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3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豫族〔2016〕10号) 第十一条 省辖市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   (五)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后,应当依据省辖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且与民族事务部门抄送信息一致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公民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承办 1.受理承办责任: (1)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2)更改民族成份对象必须在二十周岁以下,年满二十岁不再更改。 宗教科、民族科
审核 2.审核责任:对需要变更民族成份者相关材料予以检查 宗教科、民族科
批准 3.批准责任:依据《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民委(政)字[1990]217号文件规定,对变更民族成份者资料检查通过后,制作变更民族成份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宗教科、民族科
办结 4.办结责任: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符合条件者予以办理并立卷归档。 宗教科、民族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696681
2 服务电话 0373-36966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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