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4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1002 Y跨省辖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宗教科、民族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11楼1162室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决定书 长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2017年6月14日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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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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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在拟举行活动的30日前向活动所在地县级民宗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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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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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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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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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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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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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7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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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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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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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3个工作日):向申请县级民宗部门下达准予举办活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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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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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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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县级民宗部门对举报大型宗教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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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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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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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科、民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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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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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8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66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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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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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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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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