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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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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1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18002 Y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2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4年11月,国粮检〔2004〕230号) 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八)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九)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十)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十一)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粮食流通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检查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176862
2 服务电话 0373-217686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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