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1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18001 Y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实施机构 |
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1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00号,2006年5月18日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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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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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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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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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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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政策法规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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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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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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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即办):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核查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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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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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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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核查通过的企业材料归档,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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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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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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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市粮食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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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176862 |
2 |
服务电话 |
0373-2176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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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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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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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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