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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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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207037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处罚类
职权名称 0215037 Y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的处罚
实施机构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82号修订,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6月16日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修订,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7月12日发布,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公布,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路检路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的运输经营者使用无证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勘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式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经当事人提出,组织听证。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力,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与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60日)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交通运输局执法处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3077300
2 服务电话 037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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