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2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25 Y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材料核对转报 |
实施机构 |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街)1号1208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2014年8月19日通过,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第十条第一款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
2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商外经〔2014〕33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按《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向所在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加盖公章。
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省辖市、直管试点县(市)商务局对企业提交的文字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以公文形式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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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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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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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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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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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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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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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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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初审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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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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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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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报送省商务厅并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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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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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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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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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57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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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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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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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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