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801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0017 Y企业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初审 |
实施机构 |
流通业发展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街)1号1403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2004年11月15日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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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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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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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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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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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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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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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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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初审决定(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要求其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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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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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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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送责任:上报省商务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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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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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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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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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03831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3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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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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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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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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