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12 Y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及其负责人变更初审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号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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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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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对申请公证机构名称、办公场所及其负责人变更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的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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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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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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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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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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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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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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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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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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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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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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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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