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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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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3008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27008 Y公证机构设立初审
实施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受理地点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设立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主席令第39号,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号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命。
2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号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二)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三)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五)开办资金证明;   (六)办公场所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需要配备新的公证员的,应当依照《公证法》和司法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审核、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受理 1.受理:对申请组建公证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符合的受理,材料不符合的一次性告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初审 2.初审: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上报 3.上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03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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