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02 Y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主席令第76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
2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200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供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备案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的,一次性告知所补充材料;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初审、上报
|
2.初审、上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
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07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