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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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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23004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7004 Y对律师执业的检查
实施机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5月28日通过,2008年7月18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律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审查 2.审查责任:审查检查材料,审查投诉案件办理情况,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案件投诉办理结果进行监督;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考核、监督检查信息公开。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020356
2 服务电话 0373-20201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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