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23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7001 Y对公证机构的检查 |
实施机构 |
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2月21号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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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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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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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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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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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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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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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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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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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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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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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的记入公证机构执业档案,需要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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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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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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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工作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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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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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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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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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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