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302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7024 Y提供法律援助 |
实施机构 |
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宏力大道433号新乡市司法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385号,2003年7月16日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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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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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申请人所需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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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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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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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和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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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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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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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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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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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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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电话回访当事人、旁听、案卷审查等方式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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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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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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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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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020356 |
2 |
服务电话 |
0373-202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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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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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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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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