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29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6004-02 Y医疗保险费的核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三楼医药稽核科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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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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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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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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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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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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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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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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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在社保大楼三楼稽核科进行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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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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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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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稽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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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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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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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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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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