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516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名称 |
0526001-02 Y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
主项名称 |
0526001 Y社会保险待遇给付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街)1号(二楼39号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
2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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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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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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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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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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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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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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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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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在社保大楼2楼39号窗口进行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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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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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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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生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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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60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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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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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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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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