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6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6004 Y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实施机构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人社局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2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3 |
【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发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6〕21号)
第五条 设立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或者现有企业(组织)开办劳务派遣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冠以省名、跨省辖市及跨省开展业务的50万元以上,省辖市以下范围内开展业务的30万元以上。
(三)交纳劳务派遣保证金,冠以省名、跨省辖市及跨省开展业务的50万元以上,省辖市以下范围内开展业务的30万元以上,具体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开办业务的规模、风险性等因素确定,劳务派遣企业(组织)发展壮大或风险性提高的,可追加劳务派遣保证金;
(四)有一定数量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且具备职业指导或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省级5名以上,省辖市、县(市)级3名以上;5、拟开展派遣的行业、岗位适宜劳务派遣用工方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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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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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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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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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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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审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核查办公场所及专业从业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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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局纪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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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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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5个工作日):领导签批,做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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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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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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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填写《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按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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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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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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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办(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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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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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62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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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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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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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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