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7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5007 Y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人民防空办公室十二楼工程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2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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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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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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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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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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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包括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人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文件、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人员职称证书、检测单位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人防工程施工图建筑总说明与战时平面图)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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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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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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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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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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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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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对登记的制发送达《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信息公开,对不予登记的制发送达《不予登记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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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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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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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加强对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建设人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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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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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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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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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15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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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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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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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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