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7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5003 Y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与人民路交叉口市民中心2楼103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
2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
3 |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豫防办〔2009〕100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项第三款 拆除人防工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6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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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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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缴费方式、法律依据等内容,并按申请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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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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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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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责任:审核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申报表、拟拆除工程面积,核算收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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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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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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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做出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的决定,制发《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申请人缴款后办理换取发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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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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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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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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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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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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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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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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