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1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25001 Y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整顿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人防办大楼12楼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2 |
【地方性法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2010年7月23日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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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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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人防工程质量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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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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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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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有影响质量问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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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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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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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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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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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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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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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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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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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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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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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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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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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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