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7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0725001 Y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验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人民防空办公室十二楼工程管理科 |
设立依据 |
1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2 |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第三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没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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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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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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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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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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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根据申报材料,到现场对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进行复核,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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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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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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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并通知行政服务大厅人防窗口发放《建设工程人防验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告知不予办理理由和需整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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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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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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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证件办理后事后监督和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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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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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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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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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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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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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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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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