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7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25003 Y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政策法规科、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3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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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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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占人防工程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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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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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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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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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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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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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可组织听证程序,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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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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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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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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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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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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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新乡市人防办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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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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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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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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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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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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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3个月)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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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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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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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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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66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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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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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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