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7001-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25001-02 Y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许可 |
主项名称 |
0125001 Y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拆除的许可 |
实施机构 |
工程管理科、 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许可决定书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
2 |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
3 |
【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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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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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申请人提供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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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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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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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2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并现场勘测评定。如进行听证程序,需20日,该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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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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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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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补建或易地建设许可决定(对勘测评定后需要提出整改意见的,限申请人限期整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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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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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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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即办):制发许可决定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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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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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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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补建人防工程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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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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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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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人防办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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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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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6602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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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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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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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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