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2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20 Y种子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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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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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在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种子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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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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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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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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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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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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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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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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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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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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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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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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