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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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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0615020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检查类
职权名称 0623020 Y种子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 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设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在不同的时间针对不同种子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检查。
审查 2.审查责任:对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决定 3.决定责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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