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6 Y对动物相关场所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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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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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控制、扑灭疫情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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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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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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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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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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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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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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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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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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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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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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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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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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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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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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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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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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