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2 Y对兽药生产企业和上市兽药产品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2004年11月15日发布,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但不应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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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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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兽药生产企业和上市兽药产品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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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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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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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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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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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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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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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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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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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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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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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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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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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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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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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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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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