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1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11 Y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04月09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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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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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兽药质量安全情况依法进行现场、资料、相应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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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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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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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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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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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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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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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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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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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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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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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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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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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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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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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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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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