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615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名称 |
0623002 Y“新乡小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 |
实施机构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
设立依据 |
1 |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
2 |
【部门规章】《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3 |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79号》(农业部2014年11月28日公告)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泗家水村香椿协会等单位申请对“泗家水红头香椿”等93个产品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见附表1)。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条件,准予登记,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告附表信息:第43号,“新乡小麦”,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为AGI2014-03-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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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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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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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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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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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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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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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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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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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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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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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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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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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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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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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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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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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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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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