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1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12 Y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实施机构 |
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主席令第24号,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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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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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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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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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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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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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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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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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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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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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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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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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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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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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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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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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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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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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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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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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检疫科、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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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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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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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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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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