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10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10 Y对生产、进口的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监督销毁 |
实施机构 |
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04月0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撤销产品批准文号或者被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不得继续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已经生产、进口的,由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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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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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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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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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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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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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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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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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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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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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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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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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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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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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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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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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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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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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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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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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药政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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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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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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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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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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