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0628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0208286 Y对除变更登记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2年8月21日通过,2012年9月1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 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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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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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取证责任:交警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或接到群众举报、监控拍摄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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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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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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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交警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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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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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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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告知责任:交警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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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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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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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交警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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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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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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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送达责任:现场制作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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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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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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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执行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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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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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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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各大队、各分局交通巡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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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5030621 |
2 |
服务电话 |
0373-503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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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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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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