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07 Y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工具设施以及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等查封、扣押 |
实施机构 |
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通过)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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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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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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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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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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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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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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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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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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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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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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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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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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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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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责任: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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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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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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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依法整改后,解除并归还扣押的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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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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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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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科、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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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3698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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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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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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