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315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强制类 |
职权名称 |
0323003 Y对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封存或者扣押 |
实施机构 |
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5号)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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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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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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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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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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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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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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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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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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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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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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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责任: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封存或者扣押等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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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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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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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责任:执行封存或者扣押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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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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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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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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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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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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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管理科、种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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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2851011 |
2 |
服务电话 |
0373-2851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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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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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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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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