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 权责清单
  • 办事指南
  • 业务手册
  • 意见建议
职权编号 0315002 清单事项种类 行政强制类
职权名称 0323002 Y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实施机构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设立依据
1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催告 1.催告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纠正违法行为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调查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决定 4.决定责任: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出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执行 4.执行责任:执行扣留、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等。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事后监管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等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种植业管理科、植保植检站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2851011
2 服务电话 0373-28510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附件下载
无下载信息
内容
名称 身份
邮箱 手机(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