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32003-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0139003-03 Y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主项名称 |
0139003 Y占用、挖掘、拆除迁移市政设施许可 |
实施机构 |
公用事业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委窗口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无有效期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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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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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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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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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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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4个工作日):公用事业科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然后进行现场踏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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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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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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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1个工作日):领导签批,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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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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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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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制发《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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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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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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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许可事项内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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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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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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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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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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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3696563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7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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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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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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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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