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2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24 Y责令纠正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活动或撤销相关许可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7月8日通过,自2009年7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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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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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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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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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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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行为进行监督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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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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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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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决定,对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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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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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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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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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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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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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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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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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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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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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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