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61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23 Y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审议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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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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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责任: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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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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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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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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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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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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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决定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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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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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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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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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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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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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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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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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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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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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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