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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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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60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1022 Y发布不安全食品预警信息
实施机构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3月11日审议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监督 1.监督责任: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审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决定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决定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事后监管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19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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