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55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17 Y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审核转报 |
实施机构 |
食品生产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1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2 |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审议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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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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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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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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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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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检查(需要的);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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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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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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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报责任:转报省局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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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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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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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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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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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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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证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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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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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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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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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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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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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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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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