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54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16 Y对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的受理上报 |
实施机构 |
药品稽查大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2007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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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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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等方式披露的涉嫌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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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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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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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相关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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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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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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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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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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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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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撤销许可证的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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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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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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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撤销许可证的,应制作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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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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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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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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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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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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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撤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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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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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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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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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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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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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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