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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责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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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号 1421054 清单事项种类 其他职权类
职权名称 1431016 Y对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处罚的受理上报
实施机构 药品稽查大队
受理地点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设立依据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2007年6月18日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立案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等方式披露的涉嫌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 药品稽查大队
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相关秘密。 药品稽查大队
审理 3.审理责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药品稽查大队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撤销许可证的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药品稽查大队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撤销许可证的,应制作撤销决定书。 药品稽查大队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相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药品稽查大队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撤销决定书。 药品稽查大队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编号 联系电话
1 监督电话 0373-6389396
2 服务电话 0373-63893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事流程图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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