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50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12 Y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备案 |
实施机构 |
行政事项服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 201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新设立独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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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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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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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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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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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即办):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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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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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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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3个工作日):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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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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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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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2个工作日):制发备案凭证,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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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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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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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对新设立的独立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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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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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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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服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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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30769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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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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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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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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