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48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10 Y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有关违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实施机构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应急科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三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
1.受理责任(即办)或监督检查责任:举报人提供举报材料或监督检查中发现。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应急科
|
处置
|
2.处置责任(10个工作日):对举报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或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情形。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审查
|
3.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决定
|
4.决定责任(2个工作日):领导签批。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送达
|
5.送达责任(即办):制发通知书,并公开信息。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事后监管
|
6.事后监管责任:材料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
|
|
7.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科、应急科
|
|
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89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办事流程图 |
|
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