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47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09 Y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实施机构 |
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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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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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处理责任: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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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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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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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发布责任: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对作出调查处理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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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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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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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食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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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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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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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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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无下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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