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421046 |
清单事项种类 |
其他职权类 |
职权名称 |
1431008 Y对举报投诉者给予奖励 |
实施机构 |
应急科、药品稽查大队 |
受理地点 |
新乡市红旗区新二街360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食药监局窗口 |
设立依据 |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2014年6月27日审议通过,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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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各环节责任事项及责任科室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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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举报中心对群众、组织、上级交办、其它单位转办的属本部门职责的举报事项进行登记,依职能转各县市区局或市局药品稽查大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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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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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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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实责任:市局药品稽查大队对接收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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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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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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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责任:市局药品稽查大队对核实结果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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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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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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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回复责任:市局药品稽查大队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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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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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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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举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的申请时行审查,做出是否奖励的决定并按审批程序实施;将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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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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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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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费保障:举报中心每年底应提出投诉举报奖励资金预算报财政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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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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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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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科、药品稽查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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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及监督电话 |
编号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电话 |
0373-6389396 |
2 |
服务电话 |
0373-6389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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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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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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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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